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
办理机构:市、省级公安机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电子类产品的生产场所不小于200平方米;机械类产品的生产场所不小于700平方米。
3.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能满足相关要求。
4.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的仪器设备能满足相关要求。
5.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6.产品经型式检验合格。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
二、受理及审核
1.申请:向市(州)公安局提出申请;
2.受理:市(州)公安局受理审核;
3.审批:报省公安厅审批,办理《生产登记批准书》。
三、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办理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0项 。